※本文由劉彥呈律師撰寫
近日,調查局國安組以王炳忠為國安法之證人,發拘票拘提並經台北地院核發搜索票搜索,王炳忠抗拒搜索並開FB直播整個過程,因此鬧的沸沸揚揚,在王炳忠事件上,我們就來探討偵查中誰有義務遵守偵查不公開? 一、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證據被湮滅或有勾串證人之虞導致刑事案件無法訴追,且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所為之規定。 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1、2項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基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規定,被告、證人是不必要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要求。 三、被告雖然不必遵守偵查不公開,但被告就案情與他人討論,可能會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法院得以被告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事由而為羈押,所以不可不慎。 四、至於證人亦無相同規範,王兆鵬老師以若是要求證人絕對不准向他人提及偵查機關的提問和回答內容,實際上與人情義理有違;即使強加證人有應保守秘密的義務,要防止或證明證人有違反義務之情形,在執行面上非常不容易;不禁止證人揭露偵查中訊問內容,可以間接的嚇阻偵查機關以恐嚇、威脅、羞辱或其他不當方式訊問證人(王兆鵬,偵查不公開之界限與制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86期,第17頁至第38頁)。 五、但本人認為實務上最常不遵守偵查不公開者反而是檢、警、調機關,依稀記得曾辦理某一刑事案件擔任偵查中辯護人,被告於當日凌晨羈押後,早上新聞即將所有的偵訊內容說的活靈活現,本人遂拿著報紙內容去問當事人,偵訊內容是否如此,當事人說是一模一樣,可見偵查機關根本把偵查不公開視為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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