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彥呈律師撰寫
轉讓愷他命究竟應以藥事法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刑即是一大問題,依照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兩者最高刑度差異甚遠,依實務見解認為,愷他命分為「偽藥」與「非偽藥」兩種,是否為偽藥應由檢察官舉證,故非轉讓愷他命當會成立轉讓偽藥罪。所以這就是律師之功用在,保護當事人受判決也應該適法,而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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