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彥呈律師撰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4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指出: 一、106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民法以『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之結合關係,違反憲法平等權而違憲。 二、被告原處分駁回原告同性結婚之申請理由為:民法上合法之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並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性婚姻非民法上之合法婚姻,故駁回聲請;而原處分所持理由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違憲而違法,故本件原處分應予撤銷。 三、本院可否在上開解釋文所示2年期間內,依原告103年8月1日申請之結婚登記,於民法婚姻等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前,逕裁判准原告為結 婚登記? (一)本件有關民法之『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規定雖被宣告違憲,而同性別之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行政法院在無明文立法之情事下,無從命被告等行政機關為如原告聲明第2項(命被告准原告同性結婚登記)之處分。 (二)又「兩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漏洞,尚非司法機關之法院可得於本案越權逕為填補處理。且被告亦陳稱在制定或修法期間,可先為『同性伴侶之登記』,以為防阻「同性婚姻」被汙名化最基本方法。
0 評論
發表回覆。 |
關 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