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劉彥呈律師所撰寫
事實:Homebox桃園店計畫年底關門,該店將被資遣的員工為爭取權益,今天偕同桃園市和新竹縣產業總工會等20餘人,到Homebox新竹經國店抗議;期間,警方接獲店家和民眾報案到場處理,雙方發生激烈衝突,造成1名員警左手脫臼,警方最後逮捕吳姓等5名幹部,依強制罪和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法辦。(內容引自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64891) 一、爭議行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工會可以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二、關於罷工一事系規定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僅要調解事項之爭議,經調解後不成立,再經工會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工會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三、其爭議行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工會可以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四、關於罷工糾察線之相關規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年 8 月 20 日勞資 3 字第 1010126744 號令核釋:「一、罷工糾察線,指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故糾察線之設置為罷工之附隨行為,非單獨之爭議行為。二、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得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方式進行。三、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指派足以辨識身分之糾察員維持現場秩序。四、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是工會依法宣布罷工,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糾察線,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集會方式進行勸諭支持罷工,且屬於依法所為之集會行為,無須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四、關於爭議行為可以會造成資方因此營收受損而可能有民事求償或其他刑事訴追等結果,為保障爭議權之行使,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款及第3款本文規定,雇主不得請求民事賠償,關於刑事部分則為不罰,僅有在有第3款但書所指之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方有刑事責任。 結語:罷工是勞工對於勞資爭議的最下策,若非勞資雙方未有共識且勞工權益受損嚴重,勞工也不願意罷工,罷工是民主社會正常的行為,或許你的一時不便,但仍當尊重罷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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