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劉彥呈律師撰寫
事實:有男子被控以爬樹、翻牆等手法,先後侵入兩戶民宅竊取財物,監視畫面拍到男子出現當地巷道,警方在現場採到竊賊鞋印也與男子的球鞋符合,因其曾有以類似手法的行竊紀錄,因此遭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竊盜罪嫌起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改判無罪理由:觀諸被告供述並參以前揭住戶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畫面,至多僅可證明被告在竊案當晚確有在失竊地點外巷道走動。以時值深夜,被告無端在巷內逡巡徘徊,行跡確屬可疑。惟失竊民宅現場外巷道兩旁尚有路旁停車,路面猶堪供車輛行人通行,路旁民電前亦可見電線桿及樹木,該巷道尚非狹窄逼仄,夜間雖人跡較少,惟該路段非如除住戶外無外人進出之防火巷或相類之狹窄巷弄,該巷道路段尚非行人不得自由通行之處所。而失竊現場民宅採得鞋印與被告前案竊盜案件所扣案之球鞋鞋印紋痕類同,被告就本件竊盜案件犯罪固有相當之嫌疑,惟就被告是否確有攀爬鄰居屋前樹木,進而侵入住宅內行之事實,均無實據可證,且本案現場亦無採得指紋及其他生物跡證,亦未查得贓物,本院認被告是否確係犯本件竊盜犯行,尚有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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