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劉彥呈律師撰寫
故事:某A知悉某B和某C再追求他(她),106.12.12日中午12點某B打電話給某A時,某B問某A說「愛我嗎?」某A回答「很愛阿」,同日,下午1時換某C打電話給某A,某C問某A說「愛我嗎?某B有打電話給你嗎?」某A回答某C說「很愛阿,某B一直打電話騷擾我,我又不愛某B」。某C因而大怒在其FB以公開方式寫下:「某A跟我說某B一直打電話騷擾他,某A又不愛某B,請某B自重好嘛!」某B知悉上述貼文後詢問律師,稱:「我有和某A的通話錄音,某A跟我說很愛我,某A一定不可能說這樣的話,某C一定再誹謗我,我要告他妨害名譽!」某B告訴某C誹謗罪後,經某A到庭證稱:「我有告訴某B我很愛他,我也有告訴某C很愛阿,某B一直打電話騷擾我,我又不愛某B」這段話,某B聽了覺得某A作偽證,加告某A偽證罪。 一、偽證罪之成立要件,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27號刑事判例指出: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若在此案之供證為屬真實,縱其後於其他案件所供與前此之供述不符,除在後案件所供述合於偽證罪之要件得另行依法辦理外,究不得遽指在前與實情相符之供證為偽證。於本案下某A有到庭具結證稱,而「某A到底有沒有向某C說某B一直打電話騷擾他」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事實上某A有說過,某A證稱時也說有,故某A當然不成立偽證罪,至於某A到底愛某B或某C,則非本案之重點,就算某A對某B或某C其中一人說謊也不會成立偽證罪。 二、偽證之證詞是否是否要經書類採用後才會成立?依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刑事判例指出: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 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即只要證人所述之詞與曾經發生之事實相左,不用法院或檢察官採用為必要,只要經陳述,即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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